警長梁才因收受共約40,000元賄款,多次向在旺角協助經營賣淫場所的人士預先提供掃黃消息,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
46歲的梁才,被裁定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暫委法官陳慶偉宣判時指出,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或會損害市民對執法部門的信心,故須重判。
案發時被告隸屬旺角警區的巡邏小隊,他透過1名內地女子認識在香港協助經營賣淫場所的男子。
其後3人在深圳1間酒店會面時,被告自我介紹為偵緝警長,綽號「地盤佬」,並同意收取該名男子的金錢,向他提供有關掃黃行動的消息。
該名男子在會面結束時,透過該名內地女子,給予被告5,000元人民幣。
2003年9月至去年5月期間,被告透過該名內地女子,從該名男子收取賄款合共35,000 - 40,000元。
被告收取賄款後,多次向該名男子提供有關入境事務處及警方在旺角掃黃行動或活動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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