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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13日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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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短付外傭工資罰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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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

     1名僱主因短付工資及年假薪酬予印尼籍家庭傭工,上周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3,000元。

 

     被告蔡鍾成,在聘用其家庭傭工期間,每月只付2,000元工資,低於僱傭合約中訂明的最低工資。被告為掩飾其行為,每月均要求其傭工簽署3,700元的工資收據。

 

     在僱傭合約終止後,被告也沒有支付年假薪酬予該名傭工。該傭工較早前在勞資審裁處向被告提出民事索償,並取回21,000元。

 

     勞工處指出,僱主短付工資屬觸犯《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短付年假薪酬,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

 

     僱主若明知支付低於規定的外傭最低工資,但仍遞交列明符合法定工資水平的僱傭合約予入境事務處,便可能觸犯《入境條例》,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4年;勞工處已轉介這宗個案予入境處調查。

 

     勞工處設有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籍家庭傭工,並全力執行《僱傭條例》,如有足夠證據,必提出檢控。

 

     該處呼籲僱員,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挺身出任控方證人,以保障自己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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