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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16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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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司機違逗留條件囚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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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1名內地司機因在港非法工作,今天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1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

 

     聘用該名司機的本地僱主,也因涉嫌僱用黑工而被檢控,案件押後至明年4月聆訊。

 

     入境事務處重申,繼續打擊違反入境條例的人士,並檢控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入境處在周一的的堡壘行動II中,在路障截獲37歲的內地司機肖玖洋;當時他正駕駛1輛本地註冊的貨櫃車運送貨物。

 

     入境處紀錄顯示,被告於12月8日入境,並獲准以訪客身份逗留。他曾是跨境載運車輛的內地司機,但有關的許可證經已無效。

 

     被告承認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間,為1名有意聘請他的本地僱主在本港境內駕駛車輛,而他在港工作的許可,仍在辦理。

 

     根據法例,違反逗留條件的旅客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任何人士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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