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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9日
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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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法定組織查私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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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景崇
毋損自由:法改會私隱小組主席白景崇強調,非常明白言論和新聞自由的重要,並在深信成立自律委員會不會損害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情況下,才作出這項建議。
* Media 連結 Real 連結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天發表報告,建議報業和新聞工作者行業成立法定獨立的自律組織,處理關於報刊無理侵犯私隱的投訴。

 

     法改會私隱小組主席白景崇強調,組織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與私隱有關的問題,也不會受到政府或其他第3者的影響或操縱;因此,不會損害言論和新聞自由。

 

     報告也建議,任何人的私生活或私隱,若被他人在沒有充分理據支持下侵擾或侵犯,應有權尋求民事補償。

 

現行措施保障不足

 

     法改會私隱小組1999年諮詢公眾後,今天發表《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兩份報告。

 

     法改會在《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中認為,目前報業和新聞工作者的自律措施,未能有效保障個人的私隱免受印刷媒體無理侵犯。

 

     因此,法改會建議成立法定但獨立和自律的委員會,處理關於報刊無理侵犯私隱的投訴。

 

成員包括退休法官

 

     自律委員會本質上是自律組織,以現有的香港報業評議會為藍本,但有權管轄所有報章和雜誌。

 

     委員會成員包括代表報業和新聞工作者行業的「業界委員」,以及代表公眾和私隱被報刊侵犯人士的「公眾委員」,另包括1位已退休的法官出任「公眾委員」。

 

     業界委員應由報紙業、雜誌業、新聞工作者行業及新聞學界的代表提名。公眾委員除由司法機構提名的退休法官外,應由法例所指明的專業團體和非政府組織提名。

 

不滿裁決有權上訴

 

     自律委員會可勸喻、警告或譴責違規出版人,並要求其刊登更正啟事或自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裁決。

 

     若違規出版人沒有刊登更正啟事或調查結果和裁決,自律委員會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該出版人採取法院指明的行動。

 

     另一方面,不滿自律委員會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的出版人而非投訴人,應有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擬定報業私隱守則

 

     報告建議,自律委員會須擬定《報業私隱守則》。守則必須顧及新聞界兩種需要,即偵查式新聞工作及作出符合公眾利益的報道。

 

     該守則可由業界委員,或由自律委員會所委任的守則小組擬定。

 

     自律委員會有權受理關於報章和雜誌違反《報業私隱守則》的投訴,也可在沒有人投訴的情況下主動作出調查,或調查由第3者作出的投訴。

 

     不過,有關調查必須有符合公眾利益的理據支持。

 

毋須披露消息來源

 

     報告也建議,所有聲稱有人違反《報業私隱守則》的投訴,應視作針對有關出版人而作出,並非針對有關的新聞工作者或編輯而作出。

 

     自律委員會不應有權強迫新聞工作者作證及披露消息來源,也不應有權判受害人獲得賠償、判違規出版人繳納罰款,或命令違規出版人道歉。

 

     白景崇強調,自律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僅限於與私隱有關的問題。

 

組織毋損新聞自由

 

     白景崇說:「法改會與私隱小組非常明白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重要,並在深信成立這個新組織不會損害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情況下,才作出這項建議。」

  

     他指出,這個法定的自律委員會是獨立和自律的組織,其活動不受政府或其他第3者的影響或操縱。政府在提名委員、擬定標準,或審理投訴方面,均不會扮演任何角色。

 

    《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的總結指出,任何人的私生活或私隱,若被他人在沒有充分理據支持下侵擾或侵犯,應有權尋求民事補償。

 

侵擾須負法律責任

 

     報告建議,任何人如果沒有充分理據而在別人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侵擾該名人士的獨處或與外界隔離的境況,便應負上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但其侵擾行為必須會嚴重冒犯別人或令人非常反感。

 

     然而,被起訴的人士,如果可以證明他的侵擾行為是達致下列目的所必須,便毋須負上侵權的責任﹕

 

•保護被告人或另1人的人身或財產;

 

•防止、偵查或調查罪行;

 

•防止、排除或糾正非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

 

•保障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安全。

 

     報告書也建議,任何人如果沒有充分理據支持而宣揚關於另1人的私生活事情,也應負上侵權法上的法律責任;但有關宣揚須嚴重冒犯別人或令人非常反感,而宣揚該等事情的人必須知道這點。

 

     然而,被起訴的人,如能證明其宣揚符合公眾利益,便毋須負上侵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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