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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3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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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區長行為失當囚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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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消防處消防區長鄭振威,協助他人在承辦商註冊筆試中作弊,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8個月。

 

     裁判官麥理庭宣判時表示,被告的行為對公眾安全可能構成影響。

 

     現年52歲的鄭振威於案發期間為消防處助理消防區長,1996年認識消防裝置承辦商李宇根。

 

     1997年7月被告獲消防處委任為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筆試的評卷員,當時李宇根參加了有關考試。

 

     當時被告發現李宇根在筆試中考獲的分數未如理想,遂調換李宇根的答題簿;並容許李宇根預先察看滅火設備。李宇根在面試中將被問及該等設備的問題。

 

     結果,李宇根在筆試及面試中獲取及格,並於1997年11月註冊為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

 

     案情透露,被告自1996年7月獲委任為面試委員會的成員。他從消防處的機密檔案翻印1份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筆試的題目及標準答案,並向李宇根透露有關資料。

 

     被告知悉,李宇根將把有關題目及標準答案,傳給其他正申請註冊為第3級消防裝置承辦商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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