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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27日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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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查貪污案衍生投訴完全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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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廉政公署和警務處之間的安排,若廉署接到1宗貪污投訴,而1項不涉及貪污的罪行因此被披露,廉署保留並繼續處理有關案件,直至完成工作為止。

 

     由於近日1宗涉及未經授權而披露的投訴,是由1宗貪污案件引起的,故廉署調查這宗投訴完全恰當。

 

     律政司今天表示,轉介1宗證人保護案件予廉署,是根據《證人保護條例》的法定職責,以及證人接受廉署保護而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中廉政公署的責任,廉署有明確的責任調查這事。

 

     根據廉署與警方之間的安排,廉署負責處理有關貪污的投訴,並把接獲不涉及貪污的投訴轉介給警方調查。

 

廉署更有效運用資料

 

     不過,若廉署接到1宗貪污投訴,而1項不涉及貪污的罪行因此被披露,廉署保留並繼續處理有關案件,直至完成工作止。這樣廉署可以有效率地運用已取得的資料和證據,處理該項不涉及貪污的罪行。

 

     律政司主管刑事檢控工作,而調查工作是執法機關的職責。廉署已清楚表明,律政司從沒有指示廉署進行有關調查。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第5條,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

 

     律政司是在收到司法常務官的函件後,有責任把有關事件知會廉署,由他們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調查。

 

條例引用屬專業判斷

 

     至於廉署應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84條向法院申請交出令,還是根據該條例第85條申請檢取新聞材料手令,則由廉署根據專業判斷作出的決定。

 

     若廉署採用後者,則由法院決定應否發出檢取手令。除非法院早前已作出交出令但對方未有遵守,否則廉署必須令法院信納已符合法例所訂的條件。

 

     新聞從業員如因被檢取材料而感到受屈,可使用第87條訂明的方法尋求補救。若他們認為廉署濫用職權,可向廉署事宜投訴委員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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