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會向立法會提交《2004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把裁定某些囚犯的最低刑期的權力賦予法庭。有關草案今日刊登憲報,並於3月17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審議。
共有25名囚犯將會受修訂條例草案影響,包括12名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的囚犯;兩名犯謀殺罪時不足18歲,正在服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以及11名正在服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
自2002年9月的一宗法庭裁決後,這些囚犯已沒有合法裁定的最低刑期。
在該宗裁決中,法庭判決原先就裁定有關囚犯最低刑期而訂定的條文無效。
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將裁定有關最低刑期的權力賦予原訟法庭法官。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11章)的現行條文,法庭會公開進行聆訊,並在聆聽各方陳詞後作出裁決。
相關的囚犯有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以及最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D)會作出修訂,以便囚犯能申請法律援助。
至於12名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的囚犯,以及兩名犯謀殺罪時不足18歲,正在服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修訂條例草案亦建議應在有關囚犯的同意下,賦予原訟法庭法官酌情決定權,判處他們確定限期的刑罰以代替裁定最低刑期。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