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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3日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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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行賄房協人員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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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3名工程公司前合夥人行賄香港房屋協會人員,2月2日在區域法院分別判囚18個月至3年半不等。

 

     該3人合共向房協人員提供逾80萬元賄款,以確保房協在維修工程中採用指定牌子的防火物料。

 

     法官丁雅賢宣判時指出,社會不會容忍公共機構的維修工程出現貪污,故須判處各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透露,3名被告及另外兩人,在1996年1月成立工程公司,該工程公司其後成為供應某牌子的防火物料的代理。3名被告分別為張玉麟(60歲)、郭亞勝(52歲)及吳漢雄(49歲)。

 

     他們3人在1996年1月至1999年8期間,合共支付逾80萬元予房協人員,作為他們運用其職位及影響力,在房協的維修工程中,指明使用該牌子防火物料的報酬。

 

     張玉麟被判入獄3年,其中18個月與他在另一貪污案件中的3年半刑期分期執行。郭亞勝及吳漢雄分別被判入獄18及24個月。

 

     3名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吳漢雄另被裁定1項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吳漢雄於競投建築署1項維修合約時,向1名建築署物業事務主任提供來回台北的飛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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