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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2日

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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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訪客僱黑工囚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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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

     九龍觀塘裁判法院今天作出裁決,判處1名內地訪客僱用兩名內地旅客裝修貨倉,被判入獄10個月。

 

     35歲的男被告姚達庭,今天承認因1項在港開辦業務而違反逗留條件,以及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的控罪,罪名成立。

 

     九龍觀塘裁判法院判首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入獄4個月,另兩項僱用非法勞工的控罪,則被判入獄10個月,同期執行。

 

     被告於去年12月29日被發現在元朗1個貨倉進行裝修工作。當時被告及1名內地旅客在建造磚牆,另一內地旅客則在混和水泥。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清楚知道自己以訪客身份逗留,但仍在港開辦裝修業務,並與1間本地公司簽訂裝修工程合約。他知道該兩名內地旅客不能在港工作,但仍以日薪200元僱用他們在該地方工作。

 

     該兩名受聘的內地旅客,分別被控1項在港非法工作而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他們各被判入獄兩個月。

 

     入境事務處指出,任何人士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35萬元及入獄3年。

 

     所有旅客不可在港開辦業務,並且無論受薪與否,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將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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