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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11日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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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販管人員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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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17名食物環境�生署小販管理職級人員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維持原判。

 

     該17名食物環境�生署小販管理職級人員,因容許小販在觀塘仁愛圍輪流扮作「阻街」接受拘捕,被廉政公署控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較早時被判罪名成立,其後提出上訴。

 

     去年8月,19名食環署職員在區域法院同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分別被判3個月至9個月不等的刑期,但獲准緩刑1年。

 

     他們其後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其中兩人較早時撤回有關申請。

 

     上訴法庭昨天(11月10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人提出指「司法公正」的體現只限於司法程序,與案發時涉及的執法行動無關的上訴理據。

 

     上訴法庭裁定,在有關行為發生時,司法程序是否已確實展開並非關鍵;只要有關司法程序即將進行,大概或甚至可能進行便已足夠。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作出的一切行動,有明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申請人指出,在仁愛圍執行職務時,只是遵照有關指示及一貫做法。

 

     上訴法庭駁回上述理據,裁定在刑事罪行中,遵照指示並不可作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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