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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1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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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標籤修例年初呈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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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生局局長周一嶽表示,制訂食物標籤法例的目的,是協助市民透過食物標籤獲取更多資料,衡量食物本身的營養成分,選購食物,主動地保障自己的健康。

 

     他今天(12月11日)在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生事務委員會會議時指出,實施營養資料標籤制度,除了幫助市民選購食物時能作出知情的選擇,保障個人健康,也同時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營養標籤及聲稱,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食物及�生局建議,就預先包裝食物推行營養資料標籤制度,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在食物標籤上標示熱量、反式脂肪,以及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飽和脂肪、鈉及糖等6種核心營養素。

 

設寬限期便利業界

 

     周一嶽表示,計劃明年年初把修訂規例提交立法會,進行不反對即予通過的議決程序;而考慮到大部分預先包裝食物的存放期限,故建議在實施營養標籤規定前,給予兩年的寬限期。

 

     食物及�生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建議,凡涉及聲稱的營養素,必須在營養標籤中標明含量。例如有關膽固醇含量或脂肪含量及╱或種類作出聲稱,須標明膽固醇、單元不飽和脂肪和多元不飽和脂肪的含量。

 

     至於標籤形式規定,當局建議,容許以千卡路里或千焦耳為單位標示熱量,以及容許按每100克╱毫升,或按每1食用分量形式標示營養素。

   

     為了利便業界運作,令香港食品得以維持多樣化,除了容許彈性處理標籤格式,還建議豁免若干類別的預先包裝食物遵守營養標籤規定。

 

新鮮食物可獲豁免

 

     豁免原則包括:

 

•業界在提供營養資料方面有實際困難,例如預先包裝食物的容器表面總面積少於100平方厘米;

 

•食物的熱量和核心營養素價值非常低,例如茶葉、香料、蒸餾水;

 

•食物屬新鮮食物,並無添加任何成分,也沒有經過加工處理,例如生肉和新鮮蔬果;

 

•食物以小量出售。

 

實施小量豁免制度

 

     當局建議在營養資料標籤制度下,為每年銷售量30,000個單位或以下的食品實施小量豁免制度。

 

     實施小量豁免制度後,大部分以小量進口或小量製造的民族食物、有機食物或高檔食品,都可獲豁免遵從標籤規定。

 

     建議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並不適用於嬰兒╱較大嬰兒的配方奶粉、嬰兒及幼兒食物,以及為有特別膳食需要人士而配製的其他食物;因這類食物受到食品法典委員會的不同準則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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