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網頁指南主頁
*
* 天氣
*
* 交通情況
*
* 類別:
*
**
財經
*
*
**
教育與就業
*
*
**
社區與健康
*
*
**
環境
*
*
**
治安
*
*
**
基建與物流
*
*
**
行政與公民事務
*
*
*  政府評論
*
* 新聞焦點
*
* 都會生活
*
* 兒童天地
*
* 攝影廊
*
* 短片集
*
* 大眾心聲
*
* 施政報告
*
* 財政預算案
*
* 關於我們
*
*
*
*司法機構
*
*立法會
*
*區議會
*
*宣傳短片
*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繁體簡體純文字PDARSS
*
*
 2007年3月14日
食物安全
*

食物標籤例寬限期不再延長

*

     �生福利食物局局長周一嶽表示,今年7月,《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的寬限期屆滿後,無意再度延長。

 

     周一嶽今天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假若再次延長寬限期,除了對今年7月9日前已更換新標籤的業界不公平,也令7月9日後含有致敏感物質的產品,毋須附上「可能含有引致敏感的物質」的標籤,對消費者造成不便及混淆。

 

     他指出,為了讓業界有足夠時間出售出存貨及更新標籤,故延長原先18個月的寬限期,延長至30個月;其後並再次因應業界要求,再度延長寬限期至36個月,至今年7月9日。

 

     周一嶽認為,業界已有充分時間,向出口商查詢有關產品的成分,並在需要時,檢驗及更新產品的標籤。

  

     當局於2005年8月,擬訂了《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籤指引》供業界參考。

 

     修訂條例要求食物標籤標示8種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士敏感的物質,包括:含有麩質的穀物、介殼類動物及介殼類動物製品、蛋類及蛋類製品、魚類及魚類製品、花生大豆及兩者的製品、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以及百萬分之10或以上分量的亞硫酸鹽。


返回頁頂
* 食物安全 *
*
*
* 列印
* 電郵本頁
*
*
*
相關連結
*
*
*
其他題目: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頁 | 財經 | 教育與就業 | 社區與健康 | 環境 | 治安
基建與物流 | 行政與公民事務
政府評論 | 新聞焦點 | 都會生活 | 兒童天地 | 攝影廊 | 短片集
大眾心聲 | 施政報告 | 財政預算案 | 關於我們 | 聯絡我們 | 重要聲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瀏覽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