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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6日
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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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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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今天(5月16日)刊憲,5月21日提交立法會。修訂旨在改進為殘疾人士提供進出和使用建築物及設施的設計規定。

 

     勞工及福利局表示,修訂包括就通往觀眾席及有關設施,以及建築物,設置凸字及觸覺資料、警示帶和引路帶,引入新規定;為聽覺受損人士提供的聆聽輔助系統加入有關規定。

 

     修訂也包括改良方向指示標誌;就走廊、暢通易達路徑、樓梯及大堂內,為視覺受損人士設置的最低照明度,訂明有關規定;以及修訂門闊度及關門機掣的設計規定。

 

     同時,也為殘疾人士而設的停車位的數目、大小及標誌,引入詳細規定;以及設置在可供殘疾人士廁所的緊急召援鐘,加入詳細規定。

 

     修訂的設計規定將在發展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並適用於新建的建築物和作大幅度改建及加建的現存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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