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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18日

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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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領車牌毋須出示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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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

     運輸署今天宣布,由明天 (5月19日)起,市民申請續領多項交通牌照時,毋須出示有關執照;只有在需要時,才要求申請人出示有關執照。

 

     措施生效後,申請續領正式駕駛執照、暫准駕駛執照及駕駛教師執照的人士,均毋須出示其現有的駕駛執照。

 

     申請駕駛教師執照或國際駕駛許可證者,也毋須出示正式駕駛執照。至於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申請人,也毋須出示現有的駕駛執照和有關車輛的登記文件。

 

     為確保運輸署備存駕駛執照持有人及車主的最新地址,當局已修訂法例,清楚訂明執照持有人及車主,須於他們先前呈報的資料有任何更改後72小時內,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其姓名、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

 

     如涉及更改姓名或身份證明文件的資料,執照持有人及車主須提交現有的執照及車輛登記文件,以便更正。

 

     有關新措施的詳情,可致電2804 2600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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