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諮詢委員會評定皇后碼頭為一級文物建築,必須盡可能予以保存。文物建築評級旨在確定文物建築的文物價值,並沒有法定效力。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表示,規劃署的城市設計研究,諮詢市民對重置碼頭位置和設計的意見,與古物諮詢委員列皇后碼頭為一級文物建築沒有衝突。
孫明揚今天向傳媒表示,與古物諮詢委員會的看法一致,旨在保存皇后碼頭;並強調,向立法會申請撥款,目的是日後在中區重置碼頭,不是拆掉碼頭。
重申先搬遷後重置
他指出,規劃署正諮詢市民對重置碼頭位置和設計的意見,這與古物諮詢委員列皇后碼頭為一級文物建築沒有衝突;但重申,不可能原址保留碼頭,必須先搬離,然後再重置。
規劃署正展開諮詢,提出4個重建舊天星鐘樓及重組皇后碼頭的概念建議,包括原址重組皇后碼頭、原址附近重組皇后碼頭、皇后碼頭及鐘樓和大會堂連結的軸線取向,以及融合皇后碼頭與9號和10號碼頭的功能取向。
孫明揚說:「當然,評級與重置安排沒有直接關係,因為無論評級如何,只要日後以原貌、原來的組件再重置,那是可以的。」
評級沒有法定效力
古物諮詢委員會今天開會後表示,評估了皇后碼頭的文物價值後,決定列為一級文物建築;但有關評級對重組碼頭的方案沒有影響。
委員會採用的評審準則,涵蓋歷史價值、建築價值、罕有性、組合價值、社會價值、集體回憶和真確性。
文物建築評級機制是古物諮詢委員會設立的內部參考機制,並沒有法定效力,而評級的目的,主要是確定文物建築的文物價值。
一級文物建築的定義是:具特別重要價值而必須盡可能予以保存的建築物。
沒有具體保存方法
評級機制對文物建築的保存方法,並無具體的規定,須視乎每幢建築物的結構、狀況、特色,以及技術可行性等因素而決定。
首個皇后碼頭建於1925年,主要用作官方禮儀用途,受中環填海工程影響,在1950年代末拆卸。
現存第2代的皇后碼頭建於1953 - 54年,也是用作舉行官方儀式,自1958年起,共有6任來港履新的港督在皇后碼頭登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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