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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4日

消費者權益

*
電訊局加強打擊濫發傳真
*
電訊管理局

     電訊管理局宣布,推行更為嚴厲的措施,對付濫發傳真的人士。

 

     根據新措施,如有兩宗投訴某用戶濫發傳真的個案證明屬實,固網服務營辦商可於發出通知後5天內,中斷該用戶登記地址的所有線路。

 

     在實施新措施前,濫發傳真者的線路在3宗投訴成立後才中斷,也沒有列明中斷線路所需的通知期,而是由個別營辦商作出規定。

 

     去年共有超過400條線路,因濫發傳真投訴成立而被營辦商中斷。

 

     電訊局表示,固網服務營辦商普遍支持簡化「處理有關未經收件人許可而濫發傳真廣告的投訴的程序工作守則」下的措施。

 

     該工作守則供營辦商自願遵守,有關措施簡化後,可對消費者就濫發傳真的問題提供較佳保障。

 

     該局指出,傳真廣告發送人不應向已要求不再接收類似傳真的人士發送該等信息。根據該局的指引,傳真廣告發送人應:

 

•在傳真信息的第1頁,列印發件人的姓名、電話及傳真號碼,並提供號碼讓不欲再收到這類傳真的收件人聯絡發件人;

 

•備存要求日後不再收到類似傳真的人士的名單(「不收傳真」名單),並停止向名單所載列的傳真號碼傳送這類傳真;

 

•該份「不收傳真」名單應包括由電訊局備存的中央「不收傳真」名單內的號碼。

 

     倘若傳真發送人違反上述規則,有關發送人的傳真線路服務供應商在收到投訴後,可根據上述工作守則中斷發送人地址的所有線路。

 

     公眾人士如欲得知更多有關經修訂的工作守則、處理濫發傳真的方法和給傳真廣告發送人的指引的資料,請瀏覽電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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