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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15日
空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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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牌照局獲授法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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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今天公布,《2004年空運(航空服務牌照)(修訂)(第2號)規例》本周五(12月17日)刊登憲報。

 

     該修訂規例旨在賦予空運牌照局法定權力,自行訂立處事程序。

 

     空運牌照局是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多年來都依循其自行訂立且行之有效的程序運作。

 

     該局職權範圍包括批給、撤銷或暫時撤銷為出租或受酬而定期空運乘客、貨物或郵件的牌照。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表示,有關修訂為空運牌照局自行訂立的程序提供法律依據,消除對香港空運牌照制度的任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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