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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疑慮: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認為,終審法院的裁決,消除了公眾對可否再填海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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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表示,終審法院提出了填海應為滿足「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單一測試,深感欣慰。
他重申,政府決意存護海港,而對於日後的填海計劃,政府會訂定明確的工作指引,指示如何遵行《保護海港條例》的規定和終審法院的裁決。
終審法院今天對灣仔北填海計劃作出裁決。孫明揚說:「對經終審法院擴闊了定義和涵蓋範圍的單一測試,我們深感欣慰。
「終審法院的裁決消除了過去一段日子大家對可否再填海的疑問,亦提供了空間讓政府和大眾可以共同探討在保護海港和應付社會、經濟、環境需要間取得平衡。
訂明確指引遵行裁決
「政府決意保護和保存海港。對於日後的填海計劃,我們會訂定1套明確的工作指引,指示如何遵行《保護海港條例》的規定和終審法院的裁決。
「我們會遵行終審法院的裁決,確保只有在特殊及有理由的情況下,並且必須符合新測試的情況下才可以填海。」
針對大眾對填海所得土地日後的用途可能被改變這項關注,孫明揚表示,將建議在城市規劃過程中,確保填海所得的土地只是用作當初批准填海時所擬作的用途。
終院與城規會論點吻合
他指出,終審法院就單一測試,取代了早前高等法院的3項測試。而測試的定義,有不少論點和城規會代表律師所提出的觀點相同:
.可支持海港填海的公眾需要無須定義為大眾不可或缺的需要。事實上,終審法院認為如果採納高等法院原判時詮釋為「不可或缺的需要」,就未免太言過其實了。
.這些可推翻《保護海港條例》下不准許填海的推定的公眾需要,應理解為社群的需要,包括經濟、環境和社會需要。
.這些公眾需要除了填海之外,並沒有另外1個合理的解決方法。而在考慮有沒有其他合理方法時,這個方法對經濟、環境和社會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和所需的成本、時間和引致的延誤也應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就終審法院維持高等法院對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裁決,即城市規劃委員會應重新審視該草圖,孫明揚指出,這點也跟政府的原意吻合。
事實上,城規會去年7月中接獲高等法院的裁決後,已放棄海心公園建議,並於同年10月底主動要求政府,全面規劃及檢討灣仔北填海計劃。
迅速依法檢討填海計劃
孫明揚強調,政府會迅速並依法檢討灣仔北填海計劃,以應付迫切的運輸基建需要,同時也會以同樣謹慎的態度,檢討東南九龍的填海計劃。
至於去年2月施工的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今次的司法覆核及終審法院裁決並非針對有關大綱圖。
雖然如此,政府已在11月完成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的全面檢討,結果顯示該工程通過高等法院先前所訂的測試。
孫明揚說:「相比於終審法院擴闊了的定義,我們有信心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可以滿足法律的要求。
中區填海工程迫切合理
「無論如何,我們會迅速仔細按終審法院的裁決,再確定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符合終審法院所訂的單一測試和各項相關的因素,包括對填海工程所需的成本和相關的考慮。」
他又強調,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是合理的,工程旨在應付迫切的運輸基建需要。該工程已完成妥善而嚴格的審核,工程建議的填海範圍由32公頃減至18公頃,已是填海最低的限度。
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的司法覆核,將於2月9日至12日聆訊。孫明揚表示,政府會一如既往,尊重法律精神。
打樁填海工程繼續暫停
他說:「在有關的法律訴訟未有結果之前,政府會繼續暫停該工程原定計劃的海事打樁和填海工程。
「但我們留意到終審法院判詞中,表明申請司法覆核一定不可以有任何不當延誤,就任何填海工程提議而提出的反對,都應該從速盡早提出申請,否則法庭有酌情權拒絕。」
孫明揚重申,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自1998年提出,已經過妥善而嚴格的審核,填海工程也於去年2月展開,而保護海港協會是於去年9月才就工程提出司法覆核。
因此,他希望保護海港協會考慮,應否繼續就中區填海第3期工程的司法覆核。
城規會:裁決澄清法律原則
另一方面,城市規劃委員會歡迎終審法院今日的裁決,澄清了保護海港條例背後的法律原則。
城規會表示,城規會去年七月提出上訴,目的並非為保持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圖不變。
城規會只是希望終審法院就保護海港條例的詮釋作出澄清,因為有關詮釋對海旁區的規劃和發展有重大影響。終審法院的裁決就海旁區的規劃和發展,為城規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城規會表示將仔細研究這項裁決的影響,並依照終審法院對保護海港條例所作的詮釋,檢討灣仔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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