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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17日
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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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追討多發高額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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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

     社會福利署表示,核對了約1,500宗個案,發現71名正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人士,未有具報入住特殊寄宿學校。

 

     社署已與61名申請人達成退還多領款項的安排,包括透過分期形式攤還款項;並與餘下個案的有關人士,商討安排退還多領款項。

 

     社署今天回應傳媒詢問時說,根據現行規定,普通傷殘津貼申請人的身體殘疾情況,需經醫生評定大致相等於失去100%謀生能力,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

 

     申請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除了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經由�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

 

•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在教育統籌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

 

     本年初,社署與教育統籌局設立了核對機制,核對約1,500宗個案的資料,發現71名正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的人士,未有具報入住特殊寄宿學校。

 

     由今年6月起,社署與教統局設立定期通報機制,凡經批核入住特殊寄宿學校的新生,其資料將送交社署核對。

 

     由於涉及公帑,故任何涉及的多領款項,申請人必須償還,以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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