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食物內防腐劑(修訂)規例》的兩年過渡期,6月30日結束;屆時所有食物必須符合經修訂規例的規定,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食物安全中心今天(5月30日)表示,修訂規例使防腐劑和抗氧化劑的管理更為清晰,可讓業界和消費者有更多選擇,也使本港的標準與國際發展趨於一致。
修訂規例主要包括修訂防腐劑和抗氧化劑的定義、更改准許防腐劑和准許抗氧化劑的數目和最高准許含量、合併舊有規例附表1第I及第II部的准許防腐劑列表和准許抗氧化劑列表,以及實施食物分類系統。
修例新增11種准許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現有個別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准許使用量可能維持不變、放寬或收緊。
防腐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及其替代物,即「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氯化鈉」將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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