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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5日
藥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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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檢會倡設藥物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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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藥物監管制度檢討委員會提出75項建議,強化藥物監控架構,包括建議設立新的藥物專責辦事處,以及長遠考慮成立藥物安全中心。

 

     委員會今天(1月5日)公布的檢討報告,建議內容涵蓋藥物製造至零售層面,使各個環節均能符合高度的安全標準,確保病人安全和保障公共衞生。

 

     報告認為,現行監管機制的框架健全,但應加強監管措施的範圍和深度;如藥劑業界能自律、持守專業水平,對維護監管機制的公信力可發揮關鍵作用。

 

提升生產質量標準

 

     報告建議,設立新的藥物專責辦事處,加強政府監管藥物安全的能力。該辦事處負責籌劃及督導各項藥物安全措施的推行;長遠而言,當局將考慮擴展辦事處為「藥物安全中心」。

 

     衞生署應成立專責小組,協調制訂風險資訊傳遞的指引、為評估事故風險,以及建議所需採取的風險資訊傳遞措施,並向公眾提供更多藥物資訊。

 

     現行的「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標準,應提升至符合更高的國際標準,並為非無菌藥物的製造程序引入微生物學監測;為批發商和進出口商引入執業守則、加強藥劑製品的進出口監控,以及強化追蹤系統,以追蹤轉口藥物。

 

處理非毒藥須領牌

 

     同時,通過提高所需的工作年資和加強培訓,從而收緊藥物製造廠獲授權人士的資歷,以及規定從事再包裝活動的公司,一律必須領取製造商牌照。

 

     委員會建議,訂定其他用詞以替代藥物標籤上的「毒藥」字詞,例如改為「處方藥」及「監售藥」,並認為衞生署應縮減審批藥物註冊的時間;規定處理非毒藥的批發商及零售商申領牌照。

 

     批發商也須備存所有藥劑製品的交易記錄。長遠而言,藥房在所有營業時間內須有藥劑師在場。

 

備存訂藥書面記錄

 

     委員會並建議,賦予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權力,以撤銷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牌照。零售商和醫生須備存訂購藥物的書面記錄,以預防在交付藥物時出錯。

 

     醫院管理局及衞生署應規定供應商,須在交付藥物的文件中提供如包裝大小及註冊編號等詳細資料;而醫管局及衞生署也需要加強檢查藥物品質,並鼓勵私營醫療界別遵守藥物處理指導原則。

 

     食物及衞生局將統理政策事宜,並協同衞生署修訂相關法例,以及處理實施建議所涉及的資源。報告1月11日提交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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