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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5日

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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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條例刊憲  訂新監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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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德權和曾浩輝介紹條例草案
新法例:食物及�生局副秘書長聶德權(左)和�生防護中心總監曾浩輝,在記者會上介紹《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
* Media 連結 Real 連結

     食物及�生局宣布,《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12月7日刊憲,12月1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旨在更新法律架構,加強跨境運輸工具、入境口岸及旅客的監察和控制措施;並確保爆發疫症時,能符合世界�生組織《國際�生條例(2005)》的規定。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天(12月4日)批准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取代現有的《檢疫及防疫條例》。

 

     食物及�生局副秘書長聶德權今天(12月5日)指出,香港運用現行條例賦予的權力,在平常日子應可滿足《國際�生條例(2005)》的基本規定,但仍需更新法律架構,理順現有法例的不足之處。

 

訂立健全監察系統

 

     他表示,條例草案訂立健全的常規預防措施和有效的疾病監察系統,以確保能在邊境管制站及時偵測到疾病和污染。

 

     條例草案令本港可及時實施管制措施,以防止疾病跨境蔓延和執行世�不時發布的建議;並透過釐清執行人員的法定權力、擴大需呈報疾病清單等,加強本地的疾病控制架構。

 

     條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議包括:

 

•訂定�生主任在獲得�生署署長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可檢取該�生主任有理由相信屬傳染性病原體或含有傳染性病原體的任何物品;

 

沒收非法進港物品

 

•訂明�生署署長可就依據法定權限而被損毀、破壞、檢取、交出或呈交的物品,支付公平及公正的補償;

 

•訂定�生主任可沒收任何非法被帶進香港的物品;

 

•訂定逮捕從扣留中逃走的人的權力;

 

•訂定受條例草案管制的45種傳染病和31種傳染性病原體的清單;

 

•賦權食物及�生局局長可為預防疾病、防止疾病及污染的蔓延而訂立規例;

 

賦權訂立緊急規例

 

•賦權�生署署長可藉於憲報刊登命令,訂明因應世�作出的臨時建議而採取的任何措施;

 

•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生緊急事態的影響,以及保障公眾健康而訂立公共�生緊急事態規例。

 

     條例草案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出現公共�生緊急事態時,制訂《預防及控制疾病(公共�生緊急事態)規例》,以應付和控制緊急情況。

 

     根據條例草案,公共�生緊事態指:某疾病、流行病或疾病大流行的出現或逼切威脅;前所未見的病原體或物體,或高度傳染性病原體的出現;人類廣泛暴露於某傳染性病原體的情況或逼切威脅;以及可能導致大量人口死亡或罹患嚴重殘疾等。

 

     該規例可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賦權政府為保障公共健康,可查閱和向公眾披露與公共�生緊急事態有關的資料;

 

或需徵用私人產業

 

•賦權政府在提供補償的情況下,徵用私人產業,例如疫苖、藥物、個人保護裝備、車輛和船隻等;

 

•讓合資格但非註冊的醫護及�生專業人員獲暫時委派,在�生署署長指示下執行職務。

 

     聶德權表示,這些條文對確保在緊急狀態期間各項公共�生措施可以有效施行,至為重要;並強調,政府只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作出上述決定和行使上述權力。

 

     條例草案只包含基本和賦權的條文,至於屬於運作層面的條文,則會納入新附屬法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內,並由食物及�生局局長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訂立。

 

     �生防護中心總監曾浩輝表示,《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針對香港居民、旅客、貨物及跨境運輸工具,制訂全面措施,預防、監察及控制傳染病和疾病跨境蔓延,例如:

 

可對旅客進行檢驗

 

•更新及擴大需呈報的疾病清單,由目前的32種傳染病增至45種;

 

•規定須通報洩漏受管制的傳染病原體的事件,共涵括31種傳染性病原體;

 

•賦權�生署署長要求有關方面交出受管制傳染性病原體以供妥善處理,以防止疾病在社區內傳播,或收集資料作預防或控制疾病用途;

 

•有需要時要求旅客提交健康申報、出示接種疫苖或預防措施證明;

 

•對旅客進行醫學檢驗或測試;

 

禁肺結核患者出境

 

•禁止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禽流感或廣泛耐藥結核病的接觸者或感染者出境;

 

•按世�的臨時建議禁止旅客出境;

 

•對患者、接觸者及帶菌者進行隔離、檢疫或醫學監察;

 

•對入境口岸或跨境運輸工具進行隔離,並要求有關的營運者保持入境口岸和運輸工具�生。

 

     聶德權表示,新條例和規例將於食物及�生局局長指定的日期同時生效。

 

     他強調,當局依從《國際�生條例(2005)》的原則,在落實預防疾病跨境蔓延的措施時,把對國際運輸和貿易的干擾減至最少;並相信,新規例對跨境運輸工具營運者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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