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中心宣布,「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建議規管方案」展開公眾諮詢;方案建議,釐訂除害劑的定義時,主要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定義。
方案建議,制訂最高殘餘限量時,採用兩個步驟制訂適用於香港的標準;第1步是採納食品法典委員會建議的標準為基礎,再輔以中國內地和本港其他主要的食品供應國家的標準。
第2步是採用國際認可的方法進行風險評估研究,評估建議的標準是否足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健康。
當局預計,需要制訂約400種除害劑的最高殘餘限量。
有助釐訂標準
食物安全中心今天(11月13日)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建議,為新的附屬法例的主要詞彙,如「除害劑」、「殘餘除害劑」下定義時,主要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定義。
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定義可讓各持份者,特別是香港的貿易夥伴,更深入認識香港法律的規管範圍,並有助釐訂新附屬法例中相關的除害劑標準。
方案建議以「准許列表」方法規管食物中殘餘除害劑,因這方法清楚列明准許在食物中存在的除害劑及其標準,能協助業界理解法例要求,令監管更加全面,還有助採取有效的執法措施。
為配合「准許列表」方法,當局建議釐訂「設定值」;殘餘量低於「設定值」者屬可以接受。「設定值」有助業界監察其產品中的殘餘除害劑,以及實驗室進行相關的分析。
給予兩年寬限
為鼓勵業界施用天然除害劑,而其殘餘物是與天然食物的成分無異或兩者難以分辨的,當局建議訂定「獲豁免物質」列表。
由於食品法典委員會現時沒有類似的「獲豁免物質」列表,因此,當局建議參考本港主要的食品供應國家現時採用的列表。
方案也建議,在制訂新規管方案的分類制度時,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
為了讓業界有充分時間遵守新的法例規定,以及讓私營和政府化驗所有足夠時間研發相關除害劑的測試方法,當局建議給予業界兩年寬限期,才實施這項新的附屬法例。
公眾諮詢為期兩個半月,諮詢文件已上載這裡。兩場公眾諮詢會12月7及18日舉行,查詢及預留座位,可致電2381 6096。
市民可於2008年1月31日或之前,把意見郵寄至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3樓、傳真(2893 3547),或電郵至食物安全中心風險評估組。查詢可致電2867 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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