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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22日
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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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落實改善行政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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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專員公署發表的《2006 - 07報告年度第5期》指出,在過去3年,食物環境衞生署監察有檢控時限個案時,行政制度出現流弊,導致33份傳票過了檢控時限。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理副署長(環境衞生)勞月儀表示,非常重視申訴專員公署報告中的觀察,並接納所有建議,也已開始落實部分建議。

 

     申訴專員戴婉瑩今天表示,導致有關情況的原因,包括對法例規定不了解、誤放檔案、延誤、政府化驗所在檢控時限過後才發出報告,以及律政司在檢控時限當日或之後才提供意見。

 

隱瞞真相錯上加錯

 

     戴婉瑩表示,研究的個案中,有兩宗是由於食環署誤放傳票檔案而致過了檢控時限;然而,食環署給予投訴人的解釋卻與事實不符。

 

     其中1宗個案的檢控時限是2005年7月3日,但食環署向投訴人解釋為何不作檢控時,卻隱瞞真相,只表示所涉無牌食肆已於2005年7月31日停止營業,對於過了檢控時限隻字不提。

 

     另一宗個案的檔案資料顯示證據充足,但食環署卻向投訴人表示,因證據不足而決定撤銷檢控,與事實不符。

 

     報告指出,蓄意提供虛假資料是企圖以撒謊掩飾錯誤,令巿民懷疑食理署的誠信;這樣錯上加錯,較原先的錯誤,本質上更為嚴重。

 

接納報告即時改善

 

     申訴專員公署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設立制度,訂明撤銷檢控的個案須經首長級人員批准;若個案撤銷檢控,給投訴人的回覆須經首長級人員詳細審核以及就沒有進行檢控的個案(不論原因何在)定期遞交報表,以供首長級人員詳細審核。

 

     同時,也應盡可能向市民披露完整真實的資料,以及敦促有關職員不得蓄意向市民發放虛假資料,以圖掩飾錯誤。

 

     勞月儀下午會見傳媒時表示,食環署非常重視申訴專員公署報告的觀察,並接納所有建議,也已開始落實部分建議。

 

     根據紀錄,由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間,食環署共處理50,000宗檢控個案,其中33宗因過時而不能提出檢控,佔檢控個案總數約0.07%。

 

撤檢控須首長人員

 

     食環署檢控組共有約100名員工,平均每年處理約17,000宗個案。勞月儀強調,明白有關員工的工作量及工作壓力沉重,但不能接受因超過法定檢控時限而未能提出檢控的情況。按法例規定,有關罪行必須在6個月的法定時限內提出檢控。

 

     落實的改善建議,包括加強內部溝通,前線執法人員須定期向分區辦事處管理層及總部提交檢控行動紀錄,匯報有關情況;並須把資料交予檢控組,以便所有有關人士知悉整體情況,以及更有效監察檢控個案。

 

     日後撤銷檢控及因檢控時限已過而未能提出檢控的個案,均需交由首長級人員親自檢視及作出跟進。

 

     其他在檢控時限內不提檢控的個案,例如因為證據不足或投訴人拒絕作證人的個案,將由總監或高級總監檢視。有關個案也需要定期向首長級人員匯報。

 

加快處理化驗工作

 

     勞月儀說,涉及更改圖則的個案,將根據申訴專員的建議徵詢法律意見,考慮是否需修改有關法例。

 

     其他改善措施,包括在新聘衞生督察的培訓課程及衞生督察的復修課程中,加入檢控時限課題;與政府化驗所加強聯繫和密切監察化驗結果的進度。

 

     政府化驗所將增加人手,加快處理食物樣本的化驗工作。

 

     報告也批評有食環署員工蓄意提供虛假資料,她表示,將詳細檢視個案,如發現有員工失職或行為不當,將按公務員事務規例及既定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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