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務管理局在今日的會議上,批准業務守則委員會的建議,把《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及《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有關資料準確的規定,延伸至財經、兒童教育、涉及醫療及健康題材,以及比賽等4類節目。
電視節目守則及電台節目守則的修訂條文刊登憲報後,將於2006年10月生效。
根據現行的電視節目守則,「真實題材節目」是指根據真實資料製作的非虛構節目。但廣管局不時收到公眾人士的投訴,指其他真實題材節目的真實資料不準確,顯示公眾對節目資料準確的期望日漸提高。
廣管局考慮到觀眾的關注,認為以上另外4類真實題材節目也須符合資料準確的規定。
現時,電視節目守則和電台節目守則規定,涉及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須確保恰當地持平。
廣管局批准了建議修訂內容,把這項規定延伸至其他真實題材節目內涉及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事項的環節。
廣管局認為修訂後的條文,可應用於只有部分環節涉及公共政策或備受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事項的真實題材節目(例如雜誌式節目),彌補現行條文不足之處。
8月份廣管局審議了3個涉及18宗投訴成立的公眾投訴的個案。
另外,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條例)第11條的規定,行使獲授權力,在8月審理了146個個案(涉及378宗投訴),其中8個個案(涉及9宗投訴)屬於輕微違規,121個個案(涉及351宗投訴)屬於理據不足,餘下17個個案(涉及18宗投訴)則不屬條例第11條的管轄範圍。詳情請瀏覽廣管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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