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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4日
無障礙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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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票價優惠須兼顧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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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當建議為某類別的殘障人士提供公共交通票價優惠時,需要考慮到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的條文,是否會對其他殘障人士構成歧視。

 

     就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建議,先為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士,和喪失100%謀生能力的綜援受助人提供票價優惠,�福局認為,若只為某類特定殘障人士提供票價優惠,可能出現未受惠殘障人士提出法律訴訟的風險。

 

     康復諮詢委員會在了解有關情況後,建議先為需要照料者陪同才能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殘障人士提供票價優惠。

 

審慎考慮修例意見

 

     有關安排應可引用《殘疾歧視條例》第50條的「特別措施」條款作為抗辯理由,這是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可能性較低的方案;也是較容易被公共運輸機構接受的方案。

 

     立法會小組委員今午開會討論有關事宜,小組委員會及殘障人士團體再次重申其要求;並促請政府當局考慮修改法例,以避免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

 

     �福局表示,將審慎考慮修改有關法例的意見;並與平等機會委員會保持緊密聯繫,確保如有任何法例修訂都不會影響殘障人士在《殘疾歧視條例》下所得到的保障。

 

研引進無障礙的士

 

     該局說,政府政策是鼓勵及提供協助讓殘障人士能參與社會事務及全面融入社會;並透過傷殘津貼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給予經濟援助。

 

     為照顧殘障人士的基本交通需要,當局提供復康巴士服務,為未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傷殘人士提供點對點交通服務,並積極研究引進可載送輪椅使用者的無障礙的士。

 

     在公共交通設施方面,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與運輸署也積極鼓勵各營辦商提供無障礙的設施,並在財政狀況和營運環境許可下,為殘障人士提供票價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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