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私人機構參建居屋業主,因違反《房屋條例》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早前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7,000元。
被判罰的業主1987年12月購入1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今年4月,他向房屋署申請評估補價。
房屋署在處理其補價申請時,發現他曾將物業押記財務公司借獲貸款,而事先並無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
這是第2宗同類被判罰的案件。今年7月有居屋業主因違反轉讓限制,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房委會提醒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房屋條例》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
任何形式的轉讓,包括銀行按揭或以樓宇作抵押貸款,如未經房屋署署長的批准,均不得進行。
如業主須把樓宇押記以作財務周轉,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把轉讓限制解除,方可把樓宇作為抵押。
有真正特殊財務困難的人士,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毋須先補價把樓宇抵押再借錢。
任何人士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的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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