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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9日
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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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租管條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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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約管制今天起撤銷,業主與租客可以自由商議新租約或續租。撤銷租管可望有助恢復租務市場的自由運作,平衡業主與租客的權益。

 

    《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今天生效,撤銷住宅租約的租住權管制條文,以及撤銷非住宅租約的法定終止租約的最短通知期限。

 

     在條例生效前,若租客欲續租而又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業主只可以在某些法定情況下,例如自住,才可拒絕續租。

 

     在撤銷租住權管制條文生效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約(fixed term tenancy),將在租約屆滿時終止;而定期租約(periodic tenancy)可依據普通法,透過任何一方發出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表示,撤銷管制意味業主與租客可以自由商議新租約或續租;也有助恢復租務市場的自由運作,平衡業主與租客的權益。

 

     為協助現有租約的業主與租客適應有關轉變,條例提供了過渡安排;但業主收回物業自住的權益不受過渡安排影響。

 

     所有現有租約的業主,如有意終止租約,必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12個月,向租客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

 

     若租客欲終止租約,則須在租約屆滿後,在擬終止租約日期前至少1個月,向業主送達「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以終止租約。

 

     如業主在租約期滿後不欲續約,有關過渡安排可確保租客有充裕時間(租約期滿後最少1年)另覓居所,從而減輕撤銷租住權制度對那些在條例生效前已存在的租約的租客的影響。

 

     至於非住宅租約,若在條例生效時尚未屆滿,業主與租客可依據租約條款或雙方協定的其他方式予以終止。

 

     如非住宅租約在條例生效日已屆滿但仍以按月形式續租,雙方可透過互訂協議終止租約,或在擬終止租約日期之前1個月,向對方送達遷出通知書予以終止。

 

     該條例今天刊登憲報,簡介條例的小冊子及「過渡性終止通知書」樣本,可在各民政事務處索取;也可瀏覽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或致電熱線2152 011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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