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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3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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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標籤須標示致敏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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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明天(5月14日)刊登憲報,5月19日提交立法會,預定於今年7月9日生效。

 

     新修訂法例要求食物標籤須標示8種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士敏感的物質,現行法例並沒有要求標籤上須標示這些物質。

 

     這些物質包括:含有麩質的穀物、介殼類動物及介殼類動物製品、蛋類及蛋類製品、魚類及魚類製品、花生大豆及兩者的製品、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以及百萬分之十或以上分量的亞硫酸鹽。

 

列明添加劑作用類別

 

     修訂規例要求食物標籤須同時列明所使用添加劑的確實名稱及作用類別。根據現行規例,食物標籤只須列明添加劑的確實名稱或所屬類別。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為提高業界彈性,以及讓消費者更清楚知道食物標籤上關於「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的日期標示,現在標示日、月和年的序次限制可予取消,但必須以中英文字清楚標示其確實序次。

 

放寬乳品添加劑種類

 

     目前以容積計算超過1.2%的酒類,可以豁免配料表的做法將繼續。可豁免標示保質期的產品,包括葡萄酒、甜酒、有氣葡萄酒、加香葡萄酒、水果酒、有氣水果酒和其他含有以容積計算的酒精濃度達10%或以上的飲料。

 

     建議的修訂,將放寬可加入煉奶或淡奶和牛油的添加劑種類的規限。

 

     法例生效後將有為期18個月的寬限期,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轉變,以及考慮大部分預先包裝食物的最長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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