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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2月11日
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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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物業管理發牌制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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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表示,會否設立發牌制度監管物業管理公司,他表示,政府持開放態度。

 

     何志平今天回答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提問時表示,希望私人大廈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行業,以及專業團體,能認真地討論,並繼續提交意見。

 

     何志平說:「任何形式的監管制度,都不能完全防止再有物業管理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和杜絕盜竊貪污等非法行為。大廈管理要辦得好,業主的全面參與是非常重要的。」

 

     他指出,政府擬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如其價值超過10萬元或相等於法團每年預算的20%(以較小者為準),即須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

 

     過去法團不遵從有關規定,並非違法,法團毋須必定遵從。

 

     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內,有關法團採購或選用物品或服務的條文後,如有關物品或服務的價值,超過條例所訂明的限額,法團都必須進行招標。

 

     何志平表示,希望在2004 - 2005的立法年度,提交該修訂草案,供立法會審議。

 

     在過去3年,有關業主投訴物業管理公司的個案,民政事務總署分別接獲7宗、5宗和19宗。

 

     同期就大廈管理事宜向廉政公署所作出的投訴,分別有227宗、191宗和222宗;而廉署在過去3年內完成檢控程序的個案,分別為34、21及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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