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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3日

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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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通過領綜援須居港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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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今日通過,規定申請綜援的人士,必須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而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方符合資格領取有關援助。

 

     在該年內離港的日子也視為在港居住,但最多只限56天。    

 

     政府本月27日將把建議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如獲通過,建議將由2004年1月1日起落實推行。

 

     18歲以下兒童申請綜援及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優待未成年人的措施,是貫徹《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為兒童提供特別的照顧和保障。

 

     至於香港現有居民,則只須符合在緊接申請前已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便可。

     在1999年3月至2002年12月期間,涉及新來港人士的綜援個案大幅增加48%;同期,綜援個案的數量增加14%。

 

     用於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估計由1999 - 2000年度的14億6,700萬元(佔綜援總開支的10.8%)增至2001 - 02年度的17億2,800萬元(佔綜援總開支的12%)。

 

     截至2002年12月底,在港居住少於七年的綜援受助人中,約有36,000人(或52%)未滿18歲;同期,在港居住少於七年的人士,僅佔高齡津貼受助人總數的0.1%,以及傷殘津貼受助人總數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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