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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31日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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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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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環境保護署今天(3月31日)宣布,《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4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任何人士進口、出口、製造或使用任何受管制化學品,必須持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有效「相關活動」許可證,其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

 

     每批進入、離開本港的受管制化學品,須領有按《進出口條例》、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授權環保署發出的「相關託運貨品」進口╱出口許可證。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2007年7月20日頒布,旨在通過「相關活動」許可證制度,規管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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