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環境保護署今天(3月31日)宣布,《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4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任何人士進口、出口、製造或使用任何受管制化學品,必須持有由環保署發出的有效「相關活動」許可證,其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
每批進入、離開本港的受管制化學品,須領有按《進出口條例》、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授權環保署發出的「相關託運貨品」進口╱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