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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日
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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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不虞引入台消費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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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示,要保障預付服務費用的消費者,當務之急是盡快就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的修例建議,進行公眾諮詢,然後�手立法工作。

 

     蘇錦樑今天(6月2日)回覆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的提問時表示,修例建議之一,是禁止「接受預繳款項時沒有意圖或能力提供貨品或服務」的行為;有關建議有助遏止不良商人在知道業務無以為繼時,仍收取預繳款項的做法。

 

     對於議員建議在香港引入類似台灣所採取的措施,蘇錦樑表示,這將牽涉連串的政策、監管和具體執行上的問題,也關乎到營商者和金融機構的運作。

 

     例如,銀行擔保金額多少如何釐定,何謂有足夠資金確保服務提供者可履行合約,如何界定預付行業,如何執行有關規定,所涉及的行政費用多少由誰支付等。

 

     台灣有關當局規定,某些貨品及服務提供者(例如一般零售業、理髮美髮業等),當接受消費者預繳款項時,必須作出履約保證。履約保證形式之一,是由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由接受預繳款項時起計,為期至少1年。

 

     蘇錦樑相信,建議的措施對現時接受預繳款項形式經營的商戶的運作,包括其資金流,將帶來極大的改變。銀行提供擔保時,必然會按違約風險定價,規模較少的商戶可能需要付出較高的費用。

 

     新成立的企業如無業績支持或抵押品,未必能取得擔保。長遠而言,這些規定會否改變行業結構,因而削減消費者的選擇或導致價格上升,這些也是引入相關安排前需要小心考慮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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