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港交所執行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程序時,已按上市委員會的指引,採取多項提高透明度的措施。
這些措施包括公布復牌條件、要求停牌的發行人定期公布最新的情況,以及如證券已長期停牌但發行人未採取措施尋求復牌,可自動啟動除牌程序。
陳家強今天(10月24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鄭經翰的提問時說,截至今年10月16日,共有29間主板及16間創業板公司被聯交所認定為長期停牌,其中38間公司停牌逾12個月以上。
大部分有財政困難
停牌股票長期未能恢復買賣有各種原因,能否復牌需視乎個別情況和這些公司就應付有關持續停牌情況所作的努力而定。這些公司大部分都是出現財政困難及╱或欠缺足夠的業務運作。
上市發行人不合作或缺乏反應是個別上市發行人長期停牌及停牌過程中欠缺透明度的1個主要原因。
大部分這類停牌的上市發行人若非延遲呈交相關資料,就是在導致停牌的問題上所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很零碎。
需上市發行人合作
陳家強表示,沒有上市發行人的充分合作,聯交所不可能取得所需的資料全面瞭解上市發行人所面對的問題。
他指出,適當的監管回應涉及兩方面的平衡,即既要確保停牌的上市發行人在投資者全面獲悉有關資訊之後可復牌,亦要確保上市發行人停牌的時間盡可能短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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