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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6日

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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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院臨時牌有效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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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公眾娛樂場所(修訂)規例》今天刊登憲報,引入戲院╱劇院臨時牌照制度,以加快戲院╱劇院的發牌程序;10月1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新制度下,戲院╱劇院牌照申請人可同時申請戲院╱劇院臨時牌照。臨時牌照有效期為6個月,並只可在特殊情況下續發1次。

 

     申請人提交由根據《建築物條例》及╱或《消防條例》註冊的認可專業人士簽發的證書,證明處所已符合必要的發牌規定後,當局便向申請人發出臨時牌照。

 

     民政事務局表示,新制度使戲院╱劇院可憑�認可的專業人士簽發的證書,在完成裝修後,等待獲發正式牌照期間,隨即開業。

 

     該局表示,這建議不會損害公眾安全,因為認可專業人士須證明有關處所完全符合所有必要的安全規定。

 

     修訂規例賦權發牌當局如信納申請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資料,可以取消任何牌照,包括臨時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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