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時富證券及其負責人關百良,指其犯有內部監控缺失;時富及關百良分別被罰款21,000元及7,000元。
這項紀律處分源於證監會對時富1名客戶賣空活動的調查。該客戶是時富的前僱員,曾在2003年10月17日至11月11日期間,直接向時富的交易員發出賣空指示。
調查發現,時富的書面內部政策規定,客戶主任須在客戶的賣盤獲執行前,先查核客戶的結餘。
然而,時富在實際運作上,容許交易員在未查核客戶的賬戶資料前,先執行客戶主任交付的客戶賣盤,然後在執行指示後15分鐘內,再輸入賬戶資料。
由於時富的政策執行方式不清晰,令交易員感到混淆。因此,在該個案中,交易員沒有即時查核賬戶資料便接納客戶落盤,而時富也未能偵察該客戶進行的賣空活動。
證監會發現,時富的內部監控缺失,包括沒有設立有效的程序,以偵察及防止即日賣空活動;也沒有設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確保遵從適用法例及證監會發出的指引。
在所有關鍵時間,關百良是時富的負責人員之一,參與批准時富的內部監控程序;並監督時富的交易員及日常運作。
證監會認為,時富及關百良犯有失當行為,而其適當人選資格也受到質疑。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總監江宇行重申,持牌法團有責任確保其本身及其職員,全面遵守法例及所有監管規定;而經紀行有關賣空的監控措施,必須包括能夠合理防止即日及跨日賣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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