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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10日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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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及合規顧問指引明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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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今天公布《適用於保薦人和合規顧問的指引》,詳列保薦人的各項新資格準則及持續責任,明年1月1日起生效。

 

     指引規定,保薦人須具備充足的專業知識及資源、擁有1,000萬元的最低實繳股本、有效的內部監控及管理層監督,以及須委任最少兩名主要人員,而每個交易小組均須由最少1名主要人員監督。

 

     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表示,在新制度下,證監會將從兩方面更有效地監管保薦人及合規顧問。

 

     首先,只有該等符合嚴格資格準則的機構融資顧問商號才可擔任保薦人。商號不應假設可自動通過測試,而證監會也將敦促保薦人及合規顧問及其管理層,須對其工作負責。

 

     其次,證監會將以定期及特別視察的方式,視察保薦人及合規顧問,以查核他們有否遵守規例,對工作未能符合標準的商號,將毫不猶疑地採取行動。

 

維持港集資中心地位

 

     張灼華表示,完善保薦人制度,是提升香港巿場的企業管治和行為標準水平的挑戰,對於香港維持集資中心的地位至為重要。

 

     去年6月,證監會就收緊對保薦人的監管諮詢公眾,共收到來自巿場人士、專業團體及個別人士的14份意見書;回應者均支持對保薦人施加特定資格準則及持續合規責任的建議。

 

     證監會已採納大部分建議,有關詳情載於今天公布的《有關監管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的諮詢總結》文件中;相關的規定將以《適用於保薦人和合規顧問的指引》的形式發表,並由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指引規定,保薦人必須達到以下資格準則:

 

•具備充足的專業知識及資源,須擁有1,000萬元的最低實繳股本,但毋須強制投購專業彌償保險;

 

•有效的內部監控及管理層監督,確保遵守相關守則和規例,其管理層須對商號進行的保薦人工作承擔責任;

 

•須委任最少兩名主要人員,而每個交易小組都須由最少1名主要人員監督。

 

保薦人須遵持續責任

 

保薦人也須遵守以下的持續責任:

 

•就其內部系統及監控制度進行年度評估,確保該等系統和制度保持有效;

 

•備存適當而最新的紀錄;

 

•從事保薦人工作的職員須有充足而且相關的持續專業培訓。

 

     根據《適用於保薦人和合規顧問的指引》,機構融資顧問商號若要符合資格擔任合規顧問,須時刻符合作為保薦人的資格。

 

     證監會在過渡期間為業界提供協助,並在網站載列過渡安排的常見提問。

 

     為盡量減少在保薦人監管範疇上出現的監管責任重疊情況,證監會與聯交所將合力簡化相關的《上市規則》要求。

 

     證監會也繼續與聯交所合作,對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的失當行為和缺失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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