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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18日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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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免責建議平衡用家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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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周淑貞表示,《版權條例》立法修訂建議提供的法定免責辯護,已在用家和版權持有人兩者利益中取得平衡,機構如須大量複印剪報或雜誌,應向出版商申請特許。

 

     她指出,雖然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獲豁免刑責,但仍須負民事責任,版權持有人仍可作民事索償。

 

     周淑貞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版權條例》立法修訂建議,將設立「安全港」,為某些情況提供法定免責辯護,以及通過規例訂定數量界限,在數量界限內的行為不會招致刑責。

 

     周淑貞表示,「安全港」的數量界限以累積計算,涵蓋所有報章、雜誌和期刊,在連續14天內複印不超過1,000份,可免刑責;至於書籍及學術期刊方面,180天內複印不超過總值$8,000的作品,同樣可免刑責。

 

     她指出,有關數量已考慮用家和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在兩者中取得平衡;若機構需要大量分發剪報或雜誌影印本,應向出版商申請特許。

 

內聯網傳閱剪報納監管

 

     至於將複印書本的總值上限訂於8,000元,周淑貞說,這個數額是參考外地相類法例而制定,並非過於寬鬆。

 

     她表示,雖然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在修例建議中獲豁免刑責,但仍須負民事責任,版權持有人仍可作民事索償。

 

     談及將剪報掃描後在內聯網傳閱的行為,周淑貞表示,修例建議已將此類行為納入刑責範圍,不過,計算傳閱人數的方法有待解決;考慮中的方案,如有關機構並無內聯網傳閱人數紀錄,將以機構總人數的10%計算。

 

拆解保密措施須負刑責

 

     周淑貞稱,修例建議放寬平行進口,把構成刑責的期限,由版權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18個月縮短至9個月,並建議撤銷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需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至於售賣器具拆解保密措施作商業用途的問題,周淑貞表示,修例建議規定經營者須負刑責。

 

     《版權條例》的立法修訂建議已經刊憲,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修訂條例草案3月2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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