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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16日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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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密及嚴重複製行為列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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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
平衡利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表示,《版權條例》立法修訂建議已顧及社會和科技的最新發展,以及版權作品擁有人和使用者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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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今天公布《版權條例》立法修訂建議。建議包括把頻密及嚴重的複製及分發侵權複製品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但豁免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

 

     鑑於多個社會界別支持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自由使用和流通,條例草案建議把構成刑責的期限,由現在的18個月縮短至9個月;並建議撤銷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須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表示,政府有責任確保香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反映社會與科技的發展,以及顧及使用者的合理權益。

 

     他表示,了解版權條例的任何修訂均具爭議性,但建議是經仔細考慮在2005年初完成的公眾諮詢,以及與相關代表團體廣泛磋商後作出的;也已顧及社會和科技的最新發展,以及版權作品擁有人和使用者的訴求。

 

刑責適用範圍不變

 

     條例草案建議維持現時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的適用範圍,即只涵蓋「4類版權作品」,包括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鑑於出版業界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把頻密及嚴重的複製及分發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並適用於在報章、雜誌、期刊或書籍發表的版權作品。

 

     為回應對修訂建議可能為教學活動和業務運作帶來不良影響的關注,條例草案建議豁免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使其不受擬議的刑責所限。

 

     草案也建議為某些情況提供法定免責辯護,以及通過規例訂定數量界限,在數量界限內的行為不會招致刑責(即「安全港」)。

 

董事合夥人負刑責

 

     條例草案建議,若法人團體或合夥機構的行為引致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負責機構內部管理的董事或合夥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的侵權行為,否則也須負上責任。

 

     鑑於有意見關注到僱員因處於弱勢而難以拒絕其僱主要求他作出侵權行為,條例草案建議為僱員引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文。

 

     有鑑於有意見關注到僱員因處於弱勢而難以拒絕其僱主要求他作出侵權行為,條例草案建議為僱員引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文。

 

     條例草案建議為影片及漫畫書引入租賃權,版權擁有人將可因其租賃權受侵犯而獲得民事補救。

 

放寬平行進口限制

 

     根據《版權條例》,如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只有或不足18個月,則在香港經銷或輸入任何平行進口的作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的用途,即屬刑事罪行。

 

     鑑於版權擁有人反對放寬平行進口,但多個社會界別則提出強烈要求,支持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自由使用和流通。

 

     條例草案建議把構成刑責的期限,由現在的18個月縮短至9個月。條例草案並建議撤銷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需負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王永平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就條例草案提供意見,如符合公眾利益,便考慮修改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明天(3月17日)刊登憲報,3月29日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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