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網頁指南主頁
*
* 天氣
*
* 交通情況
*
* 類別:
*
**
財經
*
*
**
教育與就業
*
*
**
社區與健康
*
*
**
環境
*
*
**
治安
*
*
**
基建與物流
*
*
**
行政與公民事務
*
*
*  政府評論
*
* 新聞焦點
*
* 都會生活
*
* 兒童天地
*
* 攝影廊
*
* 短片集
*
* 大眾心聲
*
* 施政報告
*
* 財政預算案
*
* 即日新聞稿
* 新聞稿資料庫
*
* 關於我們
*
*
*
*司法機構
*
*立法會
*
*區議會
*
*網上廣播
*
*宣傳短片
*
*政府資訊中心
*
*公共服務電子化
*


  English繁體簡體純文字PDA
*
*
  2005年10月6日
*
朱逸林未向聯交所具報罰萬三
*
證監會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朱逸林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承認13項控罪,判處罰款13,000元,並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2,265元。

 

     朱逸林因沒有就13次取得及處置中國北方股份,導致他擁有或不再擁有中國北方股份的須具報權益的事宜,向香港聯合交易所作出具報,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朱逸林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3項控罪,被罰款13,000元,並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2,265元。

 

     證監會調查顯示,他沒有就於2004年4月16日至2005年3月1日期間,13次取得及處置中國北方股份,因而導致他擁有或不再擁有中國北方股份的須具報權益的事宜,向聯交所作出具報。

 

     證監會指朱逸林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在關鍵時間,朱逸林是中國北方企業投資基金的大股東。


返回頁頂
* 特快專遞 *
*
*
* 列印
* 電郵本頁
*
*
*
相關連結
*
*
*
其他新聞: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頁 | 財經 | 教育與就業 | 社區與健康 | 環境 | 治安
基建與物流 | 行政與公民事務
政府評論 | 新聞焦點 | 都會生活 | 兒童天地 | 攝影廊 | 短片集
大眾心聲 | 施政報告 | 財政預算案 | 關於我們 | 聯絡我們 | 重要聲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瀏覽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