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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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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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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逸林未向聯交所具報罰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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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朱逸林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承認13項控罪,判處罰款13,000元,並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2,265元。

 

     朱逸林因沒有就13次取得及處置中國北方股份,導致他擁有或不再擁有中國北方股份的須具報權益的事宜,向香港聯合交易所作出具報,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朱逸林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13項控罪,被罰款13,000元,並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2,265元。

 

     證監會調查顯示,他沒有就於2004年4月16日至2005年3月1日期間,13次取得及處置中國北方股份,因而導致他擁有或不再擁有中國北方股份的須具報權益的事宜,向聯交所作出具報。

 

     證監會指朱逸林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在關鍵時間,朱逸林是中國北方企業投資基金的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