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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8月3日
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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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芬違操守準則遭證監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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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豐私人銀行(瑞士)前董事總經理王維芬,在為客戶執行買賣指示前,沒有循可靠的資料來源核實客戶的持股量,也沒有把客戶擬出售股票的全稱告知同事,令�豐蒙受超過300萬元虧損,遭證監會譴責。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強調,客戶主任在替客戶執行買賣指示前,必須循可靠的資料來源核實客戶的持股量。

 

     李顯能指出,若王維芬有遵照�豐的政策而在聯機數據庫內核對資料,便應知道其客戶的賬戶內該等股份的實際持股量,而應可避免有關賣空事件的發生。

 

     他認為,由於王維芬沒有將其客戶擬出售的股票的全稱告知其同事,因而使情況變得更加嚴重。王維芬身為高級職員及資深的證券期貨從業員,須就事件負上主要責任。

 

     證監會發現,王維芬在2003年7月9日接獲客戶的買賣指示,要求沽清其就某項股票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王維芬不依照�豐的政策,並沒有在�豐的聯機數據庫內,核對該客戶的持股量,而是根據她的助理以人手擬備的試算表來進行查核,以為該客戶的賬戶內有就該項股票持有某個數量的股份。

 

無查核聯機數據庫

 

     然而,試算表上顯示的資料並不正確,賬戶內只有有關股份數量的十分之一。

 

     王維芬指示1名同事確保妥善執行該客戶的賣盤。王維芬以口頭方式發出指示,並提述3個起首字母以代表該公司的名稱。然而,該名同事以為所指的是別家同樣有該3個起首字母的上市公司。

 

     該名同事在核對過該客戶當時對該股票的持股量,並發現有關持股量遠高於王維芬所表示的股數後,便要求�豐的交易員,加大有關王維芬已發出但尚未執行的賣盤所涉及的股數,但也沒有提及有關股票的全稱。該名交易員以為,要出售的是上述第1項股票。

 

     結果,相等於客戶賬戶內實際股數約20倍的股份在收市前遭賣空。香港交易所翌日為�豐執行買入該等股份的補倉盤,�豐因此蒙受超過300萬元的虧損。

 

違反操守準則規定

 

     基於上述缺失,王維芬已違反《操守準則》的規定。證監會經過仔細研究後,認為王維芬的適當人選資格已受到質疑,並決定對其作出譴責。

 

     證監會在釐訂罰則時,已考慮到有關的賣空活動並非蓄意,而王維芬在調查期間表現合作,以及其獎金也已因有關的賣空事件而被削減。

 

     截至去年4月16日為止,王維芬是獲金融管理局註冊的有關人士。她現在是高盛(亞洲)及高盛期貨(亞洲)的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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