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宣布,《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附表3,有關股東補救方法條文,由7月15日起生效。
該附表包含就《公司條例》所作的多項修訂,主要包括:法定衍生訴訟、股東受到不公平損害時可採取的方法、查閱公司記錄命令及法庭強制令。
修訂也賦予法院權力,在公司成員的利益受到不公平損害時,可就損害賠償作出命令。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隨�多項有關股東補救方法修訂條文的落實,包括引入法定�生訴訟,可望提升香港的企業管治制度。
這些措施有助改善香港的市場質素,以及提高對本地和海外投資者的吸引力。
兩條技術性附屬法例今天刊憲,5月18日提交立法會,讓有關附表得以生效。兩條附例為《2005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及《<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2005年(附表3修訂)公告》。
修訂規則訂明,可以單方面原訴傳票,向法院申請許可,免除就法定�生訴訟送達書面通知。修訂公告則修訂「指明法團」的新定義,以符合有關修訂條例各附表的生效次序。
有關的修訂條例去年7月通過,包含多項法例修訂。除股東補救方法外,也包括改善招股章程制度及海外公司的註冊規定。
有關招股章程制度的條文去年12月正式生效,有關海外公司的條文,則待制訂所需的收費命令及當公司註冊處更改電腦系統後,料於今年年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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