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推出UCITS III <常見問題>,以問答形式,向投資者闡釋新的UCITS III規例,協助投資者了解該項新規例對現在或擬作出的基金投資的影響。
在歐盟成員國(包括盧森堡、愛爾蘭及英國)註冊成立,而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須遵守歐盟委員會頒布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III」(UCITS III)的規管。
目前根據「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I」框架在歐盟成員國成立的基金,須根據基金所屬國家的法例,在2007年2月或以前,過渡成為UCITS III基金。
證監會表示,香港作為區內的主要金融中心,在本港獲認可的基金,繼續表現出鮮明的國際特色。
為了使投資者對新的UCITS III規例有基本的認識,協助他們了解新規例對現在或擬作出的基金投資的影響,證監會為投資者以問答形式,撰寫了UCITS III <常見問題>。
這份<常見問題>,旨在解答投資者對UCITS III的一些基本疑問,並向投資者提供一般性的資料,讓他們知道就基金過渡至UCITS III須採取哪些行動及可以從哪�取得更多資訊。
這份關於UCITS III的<常見問題>的電子版本,已上載證監會網上投資者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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