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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5日
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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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債務票據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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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天通過《2003年收入(第3號)條例草案》,增加對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稅務優惠,以及豁免單位信託基金的定額印花稅。

 

     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是指某些獲指定的優質債務票據。條例通過後,可獲50%利得稅減免優惠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年期,將由原來不少於5年放寬至不少於3年。

 

     發債年期不少於7年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所享有的稅務優惠,將由原來的50%增至100%。

 

     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進行認購及贖回時,所須繳交的5元定額印花稅,將獲豁免。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增加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稅務優惠的建議,可鼓勵中期及長期債務票據的發行及買賣活動,從而促進債務市場的整體發展。

 

     有關建議將有助推動金融服務行業的多元化發展,進一步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證券業界對建議表示歡迎和支持。

 

     增加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稅務優惠,預計政府每年減少約1,700萬元的收入;豁免單位信託基金的定額印花稅對政府的財務影響輕微。

 

     有關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稅務優惠,將適用於所有今年3月5日財政預算案公布當天或之後,發行的該等債務票據。

 

     在條例生效後,定額印花稅豁免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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