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8月1日起豁免僱主為外傭╱外勞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兩年。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天(7月30日)向傳媒表示,豁免適用於所有由入境事務處處長今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間,簽發給外傭╱外勞簽證的所有僱傭合約,包括續簽及新合約。
以簽證日期為準
他強調,豁免徵款安排以入境處發出外傭╱外勞入境簽證的日期為準。今年8月1日起的兩年,獲入境處簽發外傭╱外勞入境簽證的僱主,均可獲豁免24個月徵款。
持有現有合約的僱主,即簽證今年8月1日前發出的合約,須根據條例規定繼續繳付徵款;若僱主提前終止合約,已繳交的款項概不發還,也不能留待豁免期結束後使用。
然而,僱主在豁免徵款期兩年內,與現有外傭續約或聘請新外傭,並獲發簽證,則可獲豁免新合約期內的徵款。
長遠須維持徵款
入境處處長在豁免期內,行使酌情權保障外傭權益;若外傭獲同一僱主提前續約,可獲豁免在舊合約終止後須離開香港的要求;這可讓僱主與外傭順利地續約。
入境處8月1日起採用限額制度處理簽證申請及領取,確保順暢及有秩序地處理有關個案。
張建宗指出,長遠必須維持徵款,以確保僱員再培訓局有穩定及足夠的財政資源,提升本地工人的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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