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天(7月10日)表示,《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有關《僱員補償條例》的部分,9月1日生效。
修訂適用於生效當天或之後,因工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職業病的僱員,其註冊中醫發出的核證,獲得承認。
今年9月1日或之後,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的僱員,獲註冊中醫認為其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並發出病假紙,有關僱主僱主須承擔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肺塵埃沉�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下的類似修訂同日實施;屆時,因肺塵埃沉�病及╱或間皮瘤尋求註冊中醫診治,可獲發還相關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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