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建議,擴闊《肺塵埃沉�病(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納入惡性間皮瘤為可獲補償的疾病。根據建議,惡性間皮瘤患者申請補償的資格及褔利,與適用於肺塵埃沉�病患者相同。
《2008年肺塵埃沉�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周五(1月11日)刊憲,1月30日提交立法會。
根據建議,惡性間皮瘤患者可獲的補償項目,包括: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判傷日期前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疼痛或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補償、經常照顧的補償、醫治費用、醫療裝置費用、死亡補償、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及殯殮費用等。
惡性間皮瘤是種罕見的癌症腫瘤,其形成與因職業而暴露於石棉,有很大關係。雖然它與肺塵病同樣是由於吸入石棉塵所引致,但除非患者同時有肺部纖維化,否則不能因該病而在《肺塵病條例》下獲得補償。
勞工處今天(1月9日)表示,由於惡性間皮瘤和肺塵病有共同的致病原因及一些共同特徵,因此,以相同的資金來源向該兩類病患者提供補償和福利,是合理的。
為了反映條例的保障範圍擴至包括惡性間皮瘤,《肺塵病條例》的名稱將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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