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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27日
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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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擬修例 加強執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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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明天(12月28日)�憲,並於2008年1月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旨在改善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營運和執法。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之一,是糾正現行法例的不足,清楚訂明積金局可對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的拖欠供款行為,提出刑事檢控及民事追討。

 

     其他建議則對沒有遵從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僱主,加強阻嚇作用,及進一步提升強積金計劃的監管。

 

     這些建議包括:

• 對沒有參與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僱主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與《僱傭條例》中拖欠工資的刑罰一致;

• 對沒有將從僱員薪金扣除了的強積金供款,支付予強積金計劃的僱主,加重刑罰至最高45萬元及監禁4年;

• 對在僱員供款記錄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僱主,訂立新的罪行;以及

• 改善強積金受托人的控權人的核准機制。

 

     該局表示,經修訂的條例草案加強對強積金制度的監管和執法,為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並指出,當局有必要經常檢討強積金制度,以確保強積金計劃可繼續切合現有及未來計劃成員的需要。

 

     草案建議是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按照營運經驗及持份者的意見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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